[廠商資格] |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至該主管機關網站列印登記資料投標。
(二)完稅證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留抵者可免附)及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